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知识问答(下) 发布日期:2007年7月5日 来源:县农经站 作者:
3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关系是怎样的? 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关系,主要是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以及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前两种关系表现为积累与分红的关系,后一种关系则表现为按劳或按交易额和按股金分红的分配关系。合作组织内部收益分配必须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生产经营发展与农民生活之间的关系,即在公积金、公益金和红利基金的分配比例上掌握好一个适当的“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稳步提高。 3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有哪些特点? 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短时期内所呈现出的勃勃生机和活力,源于它的以公平合理的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决策、激励、发展、约束机制。 (1)、决策机制。合作组织的决策机制最突出的特点是民主决策,即重大事项决策要由该组织的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善于决策的核心层—董事会,加上决策程序的民主性,两者的和谐统一,是合作组织独特的决策机制。 (2)、激励机制。合作组织的成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这种集双重身份于一体的特征,构成了合作组织成员的个人利益与合作组织的命运一致的相关机制,这是合作组织激励的重要客观基础。 (3)、积累与发展机制。合作组织积累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只是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资产,其产权既不可以提取,也不可转让,并且还有按劳动和贡献大小增减的成份。在明晰产权、奖勤罚懒的公平制度下,在公平和自觉的基础上,形成了多积累、多发展、成员多受益的积累与发展机制。 (4)、约束机制。主要有四个方面:①内部职能部门的相互约束,构成了合作经济组织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资产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经济组织,这样的组织必然产生风险约束,敦促管理者不断提高组织的整体素质。③市场经济的约束。市场竞争中资金稀缺和人才、劳动力等的竞争,构成了对合作经济的约束。④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约束,包括对合作组织的特殊约束。 3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回事吗? 答:当然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社区性合作组织,它具有目标多重性、组织封闭性、产权模糊性等特点。从严格意义上讲,两者在性质上是有重大差别的。从理论上讲,它们之间应该是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而非从属关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发展为经济联合体。它们之间只有行政性的领导与被领导、经济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往往异化为经济从属关系。有一种说法叫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专业合作经济的摇篮,但长此以往,必定会严重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常发展,挫伤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积极性。 3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异化为经济从属关系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作为党和政府机构的基层代理的党支部、村委会的统一性,和由此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职能的多重性容易导致两种组织关系的错位。 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特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习惯于按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惯例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制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尚未确立,暂时无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政府或作为政府代理的村级组织的帮助下建成和发展起来的。 五是政府部门和村级政权组织受利益驱使,不愿意放弃这部分权力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 34、如何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答: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严格依照经济规律办事,依照合作组织的原则办事,就一定能处理好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成共同发展农村经济的合力。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原则、章程规范发展,注重产权结构的合理处置,真正实现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合理分配,尽快走上正常发展的道路。 (二)是村集体以及村政组织要尊重和维护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逐步学会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依法办事,从有利于农业生产力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这个大目标出发,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主动争取村政组织的支持,遵纪守法,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支持社区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合作,积极发展各种方式的经济联合,加速资本规模的扩张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使农业生产力和村经济发展尽快产生质的飞跃。 35、为什么要准确把握政府对合作经济的干预? 答:从国内外合作运动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准确把握政府对合作经济干预的“度”,是正确处理国家与合作经济关系的关键。政府作为“第一推动力”来弥补农民主动性的不足,对合作经济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但政府如果在帮助合作组织方面走得太远,以至使合作组织丢失了自身的独立性,那么政府援助一旦撤销,合作组织就有消亡的危险。政府干预一定要“恰如其分”,不仅要理解合作组织存在的经济意义,还要理解合作运动的社会意义和长期效应,明确合作组织达到自助及自立从长远看对政府有利。这就是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干预的“度”。 36、应该如何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答:从总体上看,发展是目的,是基本前提,规范是手段,是必要条件。没有发展就谈不上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而健康、持久地发展则必须有规范。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依存,辩证统一。但在规范中必须坚持以发展为前提。要把是否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作为检验合作经济发展是否正常的一个重要标志。 需要注意的两点:1、是任何事物的成熟和完善都要经历一个过程,要允许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逐步规范。2、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原则和制度也是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产物,要允许在坚持发展和完善合作组织原则的前提下,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37、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起着什么作用? 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育,是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伴生的现象,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组织作用。1、是可以组织农户根据当地资源优势,按照农业产业化的要求进行种植、养殖和加工的区域化布局,建立起农产品生产基地,形成产业规模,从而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基础。2、是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农民意愿,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专业户、专业村,甚至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农村专业化生产格局,从而提高农副产品的商品率,增加农民收入。3、是可以实行内部分工,发展合作销售,培育农民自己的流通队伍,提高农民的市场交易层次,降低交易成本,为农产品进入市场创造条件。4、是能够组织农业劳动力有序地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就业结构的改变,为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 (二)载体作用。其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有:自身演变成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的组织,承担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组织功能;可以单独或联合创办龙头企业,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向外来龙头企业投资参股等方式,形成“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创办农副产品的综合性或专业性批发市场等方式,以市场来带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三)中介作用。1、可以充当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代表农户与企业签订合同,并组织农户进行生产,即可以降低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又能提高农户的谈判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2、可以充当市场与农户之间的中介,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引导生产,并统一销售产品,起到联系市场和农户的作用。3、可以充当政府与农户之间的中介,减少政府工作成本,同时,政府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4、可以充当城市工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起到城乡之间的联系作用。 (四)服务作用。1、产前市场信息提供、良种、化肥等生产资料统一供应服务。2、产中科学管理、统一防疫、统一农机购置和调配使用等服务。3、产后农产品储藏、包装、运输、销售等服务。4、对农户进行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培训服务。 38、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至少应具备哪些特征? 答:第一、有社员股金。 第二、要有章程。 第三、实行民主管理。内部民主管理要有:1、完善民主管理的细则。2、建立监督机制。3、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充分体现合作精神。 第五、盈余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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